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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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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投资者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者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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