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的,应当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要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动法[2005]12号第二条规定,对是会死劳动关系的确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证人证言由劳动者举证,其余由用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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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工伤。 1,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如果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以雇佣关系,和公司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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