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仔细回去看一下,读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可能出现黄律师所担心的情况,如果你单位明确在2007年12月31日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为你在该单位已经工作满10年,只要你提出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不管单位愿不愿意继续聘用你,你单位都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立法者不可能留这样的空子给用人单位钻,否则所有有远见的用人单位都签到2007年12月31日,那么用工市场岂不是大乱了,这正好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了,立法者的水平没有这么低吧!而且据我所知,实施细则马上要出来,会对连续两次订立合同进行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而不是像劳动合同法那样第一次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这样用人单位就更加没有空子可以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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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要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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