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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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协商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一)协商程序。国家提倡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 (二)调解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调解。 (三)仲裁程序。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四)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1、协商程序,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国家提倡劳动争议当事人主动协商争议事项;2、调解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3、仲裁程序,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也是法定的必要程序;4、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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