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可以给予劳动者时间寻找新的工作与出路,是比较合理的做法。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从2008年开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规定单位需要承担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有很多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此情景规定,是额外要求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一般在这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将之前的地方法规规定视为失效或被取代或与劳动合同法冲突,而是将其视为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补充性规定。所以,在不同的地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要依据地方规定来确定。有时候还要看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对此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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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提前通知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规定,如北京市规定应提前30天通知; 应当从其规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提前通知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规定,如北京市规定应提前30天通知,应当从其规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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