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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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如果本省市地区没有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基础上,依据出本省市地区实际情况另外制定关于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就按上述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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