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山东省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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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省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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