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这个法律文件到今年依然有效所以这一条规定到今年也依然有效,并没有被废除.山东省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合法生育的另延长产假60天.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另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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