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就格式合同而言,则有广狭二义,狭义格式合同是指全部内容均为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如机票、电话费用单据等;广义格式合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内容由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采用格式条款的说法。 网上购物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格式合同,是网上商店经营者将格式条款公布在商店的网页上,供不特定的消费者浏览,由消费者通过点击网页上的相关按钮表示同意而缔结合同实现交易。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网上购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应该受到合同法的制约。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按照此理解,网上商店虽然是通过信息技术构成,但仍然具备经营者、店堂等要素,所以网页上显示的格式条款也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之内,以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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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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