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最直接依据是《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种情况,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三种情况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中会出现“本公司有权随时对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进行修改”的条文,这种保留变更合同内容权利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经营者应该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正式通知消费者,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不为通知或者疏于通知的,新的格式条款对原消费者不产生效力。并且变更后的格式条款仅适用于变更日后的网上交易;对变更之前已经缔结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依原格式条款执行。 另外,有的网上商店制定有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经营者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在网上购物过程中,经营者可能掌握消费者的个人资料。网上购物消费者对这些个人隐私信息享有个人信息隐私权。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限于为消费者服务的范围之内,主要是确认消费者身份和配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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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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