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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格式合同的特点以及格式条款的认定是什么呢

2020-11-15 11: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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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5 回复

专业分析:

就普通合同而言,当事人之间直接的协商必不可少,但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合同为点击合同,由于点击合同具有整体性、系统化的特点,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只需点击“同意”或“不同意”键就可决定是否建立交易关系,因而缺乏传统交易过程中双方协商交流的过程。从点击合同的实际表现形式看,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商通常会事先拟定交易及服务方面的各类格式条款,如“收到商品7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可退换”等条文,网络销售商以此对交易及服务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和限制。此类格式条款一般表现为“购物须知”、“购买流程规定”、“售后服务规则”以及“退换货须知”等单独的文件形式,只要这些条款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受一方经阅读并按下同意或者确认键的同时,这些条款就已经生效成为规范双方间交易关系的有效合同的组成部分。客观地说,这些条款对于维护、规范网络交易的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问题在于经营者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对合同上危险及负担做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种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条款内容多属复杂,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意艰涩,难以了解其意;纵能了解其意,知悉对己不利的条款的存在,亦无从变更,只能在接受与拒绝之间加以选择。然而,或由于某种企业具有独占性,或由于各企业使用类似的合同条款,消费者实际上并无选择的余地。因此,如何在合同自由的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负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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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特点如下: 1.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2.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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