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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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则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对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如果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则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非法辞退的,则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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