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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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需要以下材料: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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