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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