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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1、哈市户籍居民;2、黑龙江省内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3、黑龙江省外户籍的哈市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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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84号)规定,2011年,哈尔滨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哈尔滨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二、家庭收入符合哈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即需持有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具备上述条件的市民可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事处或镇政府初审、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由哈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年内统一进行1~2次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因此,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提交廉租房申请。
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以上就是关于2018年申请经济适用房时间的相关内容。购房者想要申购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购买,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不能申购经济适用房;同时进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如果还有比较困惑的地方,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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