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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积金提取还贷有三种办法。 一次性还款法。从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很多人退休后,采用这一方法还贷。还贷后,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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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积金提取地点: 1、道里业务受理网点,地址:道里区民安街10号; 2、铁路分中心办事大厅,地址:道里区民安街10号; 3、道外业务受理网点,地址:道外区景阳街132号; 4、南岗业务受理网点,地址:南岗区三姓街61号; 5、香坊业务受理网点,地址:香坊区和平路66-2号; 6、平房业务受理网点,地址:平房区双拥路11号; 7、松北业务受理网点,地址:松北区松北大道11号。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1)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2)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 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住房的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票据。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未婚或离异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指定房产部门出具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5、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 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 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离休、退休 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11、出境定居 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 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13、单位解体、破产、废业 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4、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 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 15、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15、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且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公积金缴存者; 3、按照相关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从异地调入哈尔滨市的,在哈尔滨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拥有哈尔滨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缴存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哈尔滨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建立账户1年(含)以上且没有停缴、缓缴等情况;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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