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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手续?

2021-03-16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1)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2)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 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住房的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票据。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未婚或离异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指定房产部门出具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5、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 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 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离休、退休 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11、出境定居 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 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13、单位解体、破产、废业 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4、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 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 15、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15、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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