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法并且扣押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公司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的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要求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补偿金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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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押劳动合同的这种行为很显然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然后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的。如果公司把两份劳动合同都收走了的话,员工可以直接跟公司索要,公司不给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生效为前提,只要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没有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仍然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仍然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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