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从额外的“工资”的法律性质并非是劳动报酬,而是因为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双倍工资”仅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做了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