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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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工资,视其连续工龄来算。具体是: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60%;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70%;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0%;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90%;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100%。
员工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病假工资规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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