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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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并且单位每周至少要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如果与劳动者、工会协商一致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劳动法拖欠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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