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称宅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各级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小城镇、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农村,原则上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因国家建设需要,对村庄实施整体搬迁的,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属于部分搬迁的,原则上采用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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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享受农村宅基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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