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二、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三、农村居民因买卖、继承、赠予房屋,以及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五、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没有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和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的村庄,一律不准申请批放宅基地。 六、采取措施,下大力量整治空心村。宅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努力做到内部挖潜,在旧村改造上下功夫,严格控制村庄外廷,今后一律不得在村庄外围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新安排宅基地。 七、规范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申报宅基地的村在必须备有"两图一表"资料,即:宅基地现状图、宅基地规划图和宅基地发入十年早知道一览表。先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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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享受农村宅基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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