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屯建设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 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五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建设部门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屯建设规划。 规划中应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六条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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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享受农村宅基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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