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规划是指县城规划区、建制镇驻地以外的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土地。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第四条农村建设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凡尚未编制实施村镇建设规划的村庄,宅基地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宅基地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成侵权的,被侵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权属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处理。 第七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宅基地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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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享受农村宅基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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