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则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按继承关系分割。 案例二,李某因矿难死亡,赔偿款19万余元,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某父母及女儿的生活费三部分组成。李某的父母担心儿媳再嫁,要求全部掌控赔偿款,提出若儿媳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3000元,若离开李家再嫁,就不给了。理由是,19万元赔偿款中不含赔给儿媳的任何项目。 案例三,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已出嫁的女儿要求按遗产继承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他的儿子和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儿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员,不应分得。 案例四,李某因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某2万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李某的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的补偿,不是李某遗产,拒绝还债。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诉讼双方都从与死者的身份依附关系出发,以与身份依附关系相联系的法律支持诉求。死者父母与死者配偶发生诉讼的,其父母从血缘关系出发以继承法为依据,其配偶则从夫妻关系出发以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律依据;死者子女之间发生诉讼的,与死者一起生活者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关系出发,将家庭共同收入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死者已出嫁的女儿或分家另居的儿子则往往以继承法相抗衡。 结合对司法实践中其他案件的分析,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定性无外有这样几种认识: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遗产;2.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3.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4.是对死者近亲属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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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继承是指家庭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属各共有人所有,然后继承人再按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析产继承可由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协商分配。可以请见证人,可以写清楚协议,并需要所有人签字。这样分配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后即成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因此,为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需要对胎儿的利益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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