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007年,杨伟、王洪四人共同出资在大渡口开办了一家机械厂,专门生产汽车零配件,杨伟购买了130万左右的设备,占百分之二十五股份;王洪出资了200余万,占百分之五十三股权,并成为法人代表。 2011年1月,杨伟与其余三名合伙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准备收购该厂,根据协议,杨伟需要支付给王洪50万元转让费。杨伟与王洪约定,可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期限截止于2011年10月底。但是,杨伟在分两次支付给王洪19万余元转让费后,就停止了付款,并在2011年9月,向王洪发放律师函,称其隐瞒了工厂的债务。 昨日,杨伟的代理人向法官表示,杨伟完全接手工厂后,调查发现作为工厂法人的王洪,竟然向其隐瞒了49万余元的工厂债务,所以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判令王洪退还收到的19万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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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之间隐瞒债务的问题,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果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面欠下了债务,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则另一方是完全可以拒绝承担偿还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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