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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案起退股:回收股份是为哪般呢?

2020-05-22 19: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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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22 回复

专业分析:

“天*永”食品有限公司是1998年经过改制而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现有股东48人,由于该公司组建以后并未进入实际经营,从未召开过股东会,2004年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当公司管理人员通过电台公告拍卖公司资产时,大部分股东方才得知公司要变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面临着受侵损的危险,在拍卖之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找到几个股东要求回购原始股资(退股),并给出比原始股高一千元的价金,由于是在仲裁办事处通过仲裁方式协议处理,加之仲裁人员及法定代表人以“外债太多”等理由诱导,如果不出让(退)股将来一分钱也得不着,个别股东签名同意,有一部分股东还是产生了怀疑,因为他们都知道该公司从未经营过,何来这么多的外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有意虚债,但又没别的办法知道这些内容,后来通过律师咨询才了解到,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询公司的账册凭证,有权知道公司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股东们同公司经理交涉析产析债,经理一口否绝,股东们不得不提起知情权诉讼,但是法院认为这类诉讼从来没有处理过,暂不予立案,经过股东们苦苦相求,答应立案,但是在交费时却又告知不能立案,称仲裁来电话告诉不让立案,说是仲裁正在处理此案,实际上仲裁的处理的只是股东股资交易的事,并不涉及公司知情权的内容,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股东维权无法进入诉讼和司法程序,是目前公司中小股东面临的重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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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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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股东是不允许退股的,但可以要求构思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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