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登记要件注意。 如果未进行登记则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即继受取得(相对于原始取得而言)。 而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安全与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 在此方面的善意取得无非就是,一船多卖。先卖予甲(未登记,不管是否已占有),后又卖予乙(已登记)。那么,法律当然的优先保护乙的所有权,而甲的债权只能像出卖人主张,而不能主张自己拥有该船。 这就是典型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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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为船籍港。船籍港,也称“船舶登记港”、“登记港”。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船籍港的名称应在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内载明,并在船尾明显标出。其特点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船籍港管理是指船舶登记港海事机构对所登记船舶的管辖,对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经过登记的船舶,其权利受登记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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