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 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 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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