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7月11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反倾销法》(反倾销守则),对反倾销诉讼的提起、调查、裁定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反倾销诉讼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二、初步裁决。三、价格保证四、临时措施。五、征收反倾销税。有关当局在最终确认进口产品构成了倾销,并因此而对进口国某一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就可以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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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强制应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被告必须到庭应原告起诉进行答辩的,不应诉的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应诉。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提出撤销权诉讼请求的情形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而是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特点。撤销权的主要目的是撤销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民事行为被撤销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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