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7月11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反倾销法》(反倾销守则),对反倾销诉讼的提起、调查、裁定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反倾销诉讼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二、初步裁决。三、价格保证四、临时措施。五、征收反倾销税。有关当局在最终确认进口产品构成了倾销,并因此而对进口国某一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就可以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针对反倾销诉讼过程,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反倾销反补贴程序是: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调查机关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的,进行调查。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征收反补贴税。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