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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试用期,但不得超过法定的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按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对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于已经履行的试用期需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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