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公司经营困难,经营模式调整,但不能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想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如果擅自以降工资为由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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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不能进行歧视性减薪,例如,只给部分员工或特定的员工减薪,这种属于违法行为,减薪必须整体进行。
公司可以在发生经济困难的时候,可以给员工降薪。公司只能在以下情形中对员工降薪。 1、员工违反公司纪律。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可以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处罚降薪。 2、员工无法胜任工作。 3、依具体调岗降薪。由于工作需要,对员工调整岗位工作,因为岗位价值不同而导致薪酬的自然降低。 4、绩效考核降薪。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连续3个月不达标,并且符合公司薪酬管理规定之条件,对其工资待遇进行降级,从而导致其薪酬的降低。 5、公司经济陷入困难。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入不敷出,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渡过危机,而在公司进行全员性的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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