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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拥有的特殊权益: (一)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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