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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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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拥有的特殊权益: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在晋升、晋升、评定职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性。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作时间,按出勤处理,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所以也不能扣工资。雇主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工资,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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