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参照本地区同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不同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农民工的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照当地同岗位工种工资水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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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如下: 1、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3、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与其协商,请求其按时支付工资,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包工头仍然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寻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农民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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