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一个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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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工作实际工作时间: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加班费。
国家实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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