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合同纠纷中,拖欠运费现象较普遍。2011年至2013年,惠山法院共受理因拖欠运费导致的运输合同纠纷73件,占此类案件的62.3%。 2010年9月,某设备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了长期运输合同,约定由该运输公司为其运输货物设备。至2012年9月,运输公司对账结算时发现,双方共计发生运费46.4万元,设备公司仅支付了26.7万元,还有19.7万元余款未付。运输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只好起诉至法院。 “我们干运输赚的是辛苦钱,这笔钱对我们来说不是小数目,什么时候还,至少要给个准信儿,毕竟以后还是要继续合作的。” “我承认拖欠运费是不对,但现在资金比较紧张,再给一段时间,保证一有钱马上归还。”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设备公司在半年内结清该笔货款。 在另一起拖欠运费的纠纷中,被告服装公司面对23万元的运输费,也表示公司系因资金困难,实在无法立即归还。经过法院调解,原告最终同意被告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还款。 “此类纠纷中,拖欠运费的一方大多比较配合,而运输公司为了争取长期合作的客户,也会放宽还款时限。”承办法官分析认为,出现此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许多托运企业与运输企业或个人签订长期合作的运输协议,运费在企业支出中占比较大,为维系经营大多企业存在不按时支付运费的情形;另一方面,托运企业所涉及的行业较集中,大多为机械设备、铸造、钢材、服装等,一旦这些行业受经济环境影响,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容易导致无力支付运费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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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是没有明确规定赔偿运费,是否赔偿要看具体情况。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而解除的,或者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托运人不用支付运费,已经支付的,应当返还运费,这个情况的,就不用赔偿运费;当事人因运输合同发生纠纷,需要赔偿损失的,当事人有损失运费的,应当赔偿,没有损失的,不用赔偿。
联合运输合同,在发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况,需要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原则,与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不同。在联合运输合同中,不论属于何方责任,均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先行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联运方式,负有责任的承运方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承运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从而保护收货人的利益。在单式联合运输合同中,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多式联合运输合同中,承运方应托运方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如无过错或遇到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托运方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害的,托运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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