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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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这是因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因劳动者正常付出劳动或者延长时间付出劳动而给予的劳动报酬。
赔偿金和补偿金的区别有: 一、两者支付条件不同 1、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 (1)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备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金的适用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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