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其他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清单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现量价分离,对于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并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在我国推行8年多以来,已暴露出以下诸多问题: 一是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招标文件的公平性问题值得考量。比如在《清单规范》4.0.9条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原国家建设部对该条的解释是“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本规范对工程量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作了规定。执行中应注意,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但是,不少的招标文件中却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核实工程量后进行报价,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还有的直接标明“由施工企业3日内复核,若无意见则接受,结算时不再调整”。显然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清单规范》和有关法规,是有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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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暴力侮辱人身,暴力仅指侮辱手段,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而不是殴打、伤害健康的暴力;用言语侮辱被害人,使被害人在公共场合出丑,难以忍受;通过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漫画、信件、书刊或其他公开文字泄露他人隐私,诽谤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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