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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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转让的,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就是俗称的二房东。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4、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5、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造成房屋损失的;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因不可抗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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