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以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么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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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无底薪制度是不合法的。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没有完成定额的任务,公司也是应该支付给最低工资。
工伤期间支付的工资不计入工伤赔偿。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保险是员工的社会福利的义务,不是员工的工资收入。根据规定,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害严重或者特殊的,经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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