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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区分劳动关系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如果聘请已达退休年龄员工,双方之间有可能形成劳动关系,也有可能形成劳务关系(又称“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适用上有很大的区别。 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将被认定存在着较强的“人身隶属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的规定;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双方地位比较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适用民事法律关系。 2.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雇佣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时,要了解清楚该员工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若用人单位聘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关系可按劳务关系处理。
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丧失劳动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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