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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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以下主体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依法成立并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例如律师协会、信托业协会等); 3、上述第 1、2项中用人单位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是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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