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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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订立,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继续延长劳动合同有效期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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