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在的政策,需要申请、批准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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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一对夫妇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如果双方再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生第二胎:1、一方再婚前生育二个以下子女的,另一方没有;2、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离婚时未成年子女依照法律或离婚协议确定与原配偶在一起,新家庭无子女;3、再婚前,双方都有一个孩子,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但孩子残疾;4、妻双方在再婚前都没有生过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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