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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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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且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于姐妹中的一个);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在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在再婚前丧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残疾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定的,可以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再生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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