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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再生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一个子女;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三、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四、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且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七、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已生育两个子女;八、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仅适用于姐妹中的一个);九、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少数民,且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不设区的经市以上残疾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十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育。这意味着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才能生二胎。根据《国家生育法》,根据生育政策的调整,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具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应当自主选择避孕措施。目前,我国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于两个以内(含两个)的孩子,不实行审批,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善再婚等再生育管理。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全面实施网上工作,进一步简化管理,方便人民。依法查处政策外多子生育。
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孩子。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符合规定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讨论通过后,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5、申请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退回现发放单位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申请人,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 6、审批部门应对申请人离婚和结婚证明的编号进行登记或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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