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能够走正常的程序进行裁员,可以与单位解除合同,支付员工经补偿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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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要具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且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即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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